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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7號

返還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周裕暐

上訴人
即被告
武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雲雪
上訴人
即被告
林金興
被告
羅健成

吳石金

李建均

王沛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隆市政府因111年建字第7號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84,000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47,3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分別」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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