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武塔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雲雪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金興
- 被告
- 羅健成
吳石金
李建均
王沛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隆市政府因111年建字第7號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84,000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47,3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分別」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