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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

聲請更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李謀榮

聲請人
陳明義
代理人
陳雅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並繳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本條例第6條亦有明定。又本條例第44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且依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債務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陳明義具狀聲請更生固已依法繳納聲請費1,000元暨檢附本條例第43條所定書面資料到院,惟本院認本件尚有依本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聲請人提出本裁定附件所示關係文件並為補充陳述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44條、第46條第3款、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1,15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
    每人10份、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普通掛號附回執不逾20公克之計費標準),且扣除聲請
    費1,000元【計算式:〈(1+4)×10份×43元〉-1,000元=1,150元
    】;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聲請人。
二、聲請人固已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但就財產目錄部分
    則陳報為「無」,惟財產目錄就此部分仍應就有無存款帳戶
    、有價證券、奢侈或貴重物品、無體權利、其他土地、房屋
    、股票等資料具體說明,如有存款帳戶應提出於各金融機構
    之全部存摺(含銀行、郵局、證券存摺)影本,續附完整清
    晰內頁並補登至補正日;如有土地房屋應提出登記謄本;如
    有股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如有有價證券則請提
    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
    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
    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如有機車或
    汽車則請提出行車執照或其他登記文件﹔如有信用合作社股
    利則請提出股利所得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在提起本件聲
    請前2年內不動產、股票、存款等項之變動狀況。
三、聲請人雖已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仍請
    提出全民健保投保歷史明細表供參。
四、提出聲請人在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數額,如有關膳食、衣
    服、教育、醫療、稅賦、勞健保或其他支出之所有必要支出
    數額、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聲請人陳稱以駕駛計程車為業
    ,關於日常油資及維修保養費用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
    聲請人每月有特殊需求之支出情況(如醫療),應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陳稱目前住所地為「基隆市○○區○○○街00號16樓」,
    並陳明該址房屋為配偶所有,並由配偶負擔房貸等費用。請
    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如有,是否有分擔家
    庭必要生活費用(如水費、電費、瓦斯費、管理費)支出、
    分攤比例、金額各為何?並說明聲請人配偶是否有收入?收
    入多少?子女扶養費用之分攤方式與金額?聲請人與配偶間
    關於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方式為何?支出費用各為何?並提
    供相關佐證資料。
六、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
    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
    ,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七、陳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
    、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請提出證明。
八、陳報受扶養人最近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
    最新之財產歸戶查詢資料清單。
九、說明受扶養人之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人(聲請人雖將其子女
    陳報為受扶養人,惟扶養義務人之人數僅陳報為1人,核與
    其子女得受父母扶養之情形有異,此部分同有釐清之必要)
    及親屬系統表,並說明各扶養義務人如何負擔其扶養義務。
    如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卻由聲請人負擔,亦請釋明其原因,
    併請提出相當之證明說明之。又聲請人就其每月實際支出之
    扶養金額,並提出教育費、伙食費、雜費、健保費等支出之
    收據證明及計算方式。
十、陳報聲請人現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於法院。
十一、依聲請人提出之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聲請人前曾擔任獨
      資商號永盛企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負責人,
      又依商業登記資料顯示該商號係於110年9月29日歇業,則
      聲請人是否符合本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所稱5年內未從
      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仍有未明。
      請一併提出上開「永盛企業社」營業相關資料,包含2年
      內之營業稅申報紀錄等,俾便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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