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
- 聲請人
- 謝嘉陽
- 訴訟代理人
- 黃俊六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就前項第3款必要支出所表明之數額,與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亦同;此觀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7項規定自明。而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復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民事庭法官 姚貴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陳明債務人現是否仍任職於宇辰工程行?每月工作收入明細為 何?(應含薪資、津貼、加班費、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應 提出自民國109年6月起迄今之薪資單、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 關證明文件。 2.說明債務人承租房屋之出租人與債務人是否為親屬關係,及承 租房屋所有居住成員為何人。 3.說明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 間財產變動狀況。 4.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 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 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5.提出債務人自109年6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 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6.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7.提出查詢內容為以債務人為被保險人或要保人之有效保險契約 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務人為 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 ),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8.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 、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 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 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9.說明倘將來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如何履行更生方案?是否有 保證人願意擔保履行債務?如有,願意擔保還款金額為何? 10.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 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又如債務人先前曾經 法院執行,其執行結果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