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
- 聲請人
- 龍靖詒
- 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代理人
- 吳金誠
- 代理人
- 林德昌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債權人
-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代理人
- 王行正
- 債權人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莫兆鴻
- 代理人
- 陳正欽
- 債權人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代理人
- 許瑋玲
- 債權人
- 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代理人
- 朱逸君
- 債權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瑭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債權人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勝發
- 債權人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龍靖詒自民國111年7月22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規定可決時,除有第12條、第64條規定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裁定自民國110年3月22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嗣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號受理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於更生程序時於111年2月18日提出每月清償新臺幣(下同)738元,清償6年即72期,清償成數百分之0.78之更生方案。而此更生方案,已於111年2月24日經債權人所否決。且表決時,就聲請人之更生程序轉為清算程序,經轉知各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對轉為清算程序表示不同意。是依前開規定,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顯未能依消債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經本院於111年3月7日開庭,諭知聲請人之更生方案已為債權人所否決,並告知聲請人仍應尋找兼職,以達收入接近原收入2萬9,000元之狀況,否則本院礙難認定其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更生執行程序進行中,已盡力清償,並應於111年5月1日前提出最新更生方案。然聲請人嗣於111年6月14日調查庭當庭表示,其目前在保險公司任職,每月薪資為2萬6,000元,仍僅能提出每月清償783元作為清償方案,並對轉入清算表示無意見。
三、綜上,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其所自陳之工作收入,難認符合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可認聲請人更生方案之條件符合盡力清償要件,本院實難逕依職權認可更生方案。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既未能依消債條例第59條、第60條之規定經債權人會議或書面決議之可決,復與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逕依職權認可更生方案之規定不符,本院自不得裁定認可更生方案,而應依消債條例第6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