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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8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黃梅淑周裕暐曹庭毓

聲請人
摩力科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雅玲
代理人
陳曉鳴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0號給付租金事件(原審為本院110年度基簡更一字第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0年度基簡更一字第2號給付租金事件民國110年12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0號給付租金事件(原審為本院110年度基簡更一字第2號)之當事人,為確認於本院110年度基簡更一字第2號給付租金事件民國110年12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證人所述內容,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0號給付租金事件(原審為本院110年度基簡更一字第2號)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曹庭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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