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6號
- 原告
- 銓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松憲
- 被告
- 海玉貿易有限公司
新北市○○區○○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許爾航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