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5 日
- 當事人銓恆顧問有限公司、歐松憲、海玉貿易有限公司、許爾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6號 原 告 銓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松憲 被 告 海玉貿易有限公司 新北市○○區○○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許爾航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支付命令 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