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0號
- 原告
- 施文琇
- 訴訟代理人
- 施泓成律師
- 被告
- 拓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台灣房屋信義君悅加盟店)
- 法定代理人
- 蘇銘聰
- 訴訟代理人
- 廖則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仲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130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仲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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