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1號
- 原告
- 理律法律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李念祖
- 訴訟代理人
- 邊國鈞律師
文大中律師
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尚昱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37號),惟被告尚昱機械有限公司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2,096元,應繳納
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7,
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