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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李謀榮

原告
光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光益
被告
立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立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74,3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30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8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又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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