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李謀榮
- 法定代理人吳光益、連立凱
- 當事人光濟工程有限公司、立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8號 原 告 光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光益 被 告 立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立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74,39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30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49,8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鄭又綾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