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何俊郎、安聯汽車修理股份有限公司、徐志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2號 原 告 何俊郎 被 告 安聯汽車修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7萬1,8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9,902元,經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繳納8萬9,402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