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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陳湘琳

原告
許人俊即俊豪企業社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程德邦、萬力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程德邦、萬力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9萬元,應繳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9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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