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5號
- 原告
- 許人俊即俊豪企業社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程德邦、萬力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程德邦、萬力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9萬元,應繳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9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175號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程德邦、萬力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程德邦、萬力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9萬元,應繳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9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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