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7 日
- 當事人許人俊即俊豪企業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5號 原 告 許人俊即俊豪企業社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程德邦、萬力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程德邦、萬力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元,應繳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9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