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褚政宏即佑加昇工程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64號 原 告 褚政宏即佑加昇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城上城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9,050元,應繳裁判費 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9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