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64號
- 原告
- 褚政宏即佑加昇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城上城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9,050元,應繳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9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