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1 日
- 當事人泰勝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林登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19號 原 告 泰勝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登科 訴訟代理人 康律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繼仁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9,519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5,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