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陳湘琳
- 法定代理人張雨柔
- 原告致展有限公司法人、因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誼達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誼達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73號 原 告 致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雨柔 原告因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誼達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誼達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萬元,應繳裁判費1萬4,563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06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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