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岱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英俊、郭澤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08號 原 告 岱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英俊 被 告 郭澤煌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367,920元,應繳裁判費455,2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4,75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陳彥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