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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姚貴美

原告
普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鉦隸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環境保護局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91,9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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