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6 日
- 法官王翠芬
- 法定代理人劉秉豪
- 原告君唯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36號 原 告 君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秉豪 訴訟代理人 黃祿芳律師 巫星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怡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4萬3,0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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