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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3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王翠芬

原告
君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秉豪
訴訟代理人
黃祿芳律師

巫星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怡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4萬3,0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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