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1 日
- 當事人廣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胡文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04號 原 告 廣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婉 上列原告與被告文顥企業有限公司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