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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0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王翠芬

原告
筌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逢時
被告
立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立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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