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0 日
- 法官王翠芬
- 法定代理人高逢時、連立凱
- 原告筌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立城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06號 原 告 筌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逢時 被 告 立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立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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