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87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訴訟代理人
- 沈弘祚
- 被告
- 陳惠萍即金太軒佛具金紙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3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