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05號
- 原告
- 周允博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宇明、台北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6,1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惟其事實理由欄所記載之求償金額則係20,620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