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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0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王慧惠

原告
周允博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宇明、台北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6,1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惟其事實理由欄所記載之求償金額則係20,620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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