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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
    李謀榮
  • 法定代理人
    莊子華

  • 原告
    隆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莊淑暖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25號 原 告 隆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子華 訴訟代理人 陳君瑋律師 被 告 莊淑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塗銷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供擔保之各筆土地於本件起 訴時之價值已高於債權額(計算如附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債權額核定為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顏培容 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的名稱 面積❶ 公告土地現值❷ 起訴時之價額(❶❷原告權利範圍比例) 1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3,187.46平方公尺 590元/平方公尺 940,300.7元 2 同上段1020-1地號土地 154.85平方公尺 590元/平方公尺 45,680.75元 3 同上段1018地號土地 6,190.03平方公尺 1,800元/平方公尺 11,142,054元 4 同上段1018-2地號土地 80.69平方公尺 19,300元/平方公尺 1,557,317元 5 同上段1018-3地號土地 15.00平方公尺 24,300元/平方公尺 364,500元 價額合計 14,049,852.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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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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