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25號
- 原告
- 隆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子華
- 訴訟代理人
- 陳君瑋律師
- 被告
- 莊淑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塗銷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供擔保之各筆土地於本件起訴時之價值已高於債權額(計算如附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債權額核定為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的名稱 面積❶ 公告土地現值❷ 起訴時之價額(❶❷原告權利範圍比例) 1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3,187.46平方公尺 590元/平方公尺 940,300.7元 2 同上段1020-1地號土地 154.85平方公尺 590元/平方公尺 45,680.75元 3 同上段1018地號土地 6,190.03平方公尺 1,800元/平方公尺 11,142,054元 4 同上段1018-2地號土地 80.69平方公尺 19,300元/平方公尺 1,557,317元 5 同上段1018-3地號土地 15.00平方公尺 24,300元/平方公尺 364,500元 價額合計 14,049,852.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