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官周裕暐
- 法定代理人徐健珩
- 原告瀚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51號 原 告 瀚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健珩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郭乃寧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立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30,306元,應繳裁判費立城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46,9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46,43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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