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0 日
- 當事人江高滿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65號 原 告 江高滿珍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建華、穩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請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陳報現遭被告占用及應返還之土地面積約略數值,併請依111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200元計算訴訟標 的價額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規定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若未能提出請求返還遭占用之土地面積略數,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以1,650,000元計算訴訟標的價 額,並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幣17,335元。倘逾本院所定10日期限仍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