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65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李謀榮

原告
江高滿珍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建華、穩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請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陳報現遭被告占用及應返還之土地面積約略數值,併請依111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200元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規定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若未能提出請求返還遭占用之土地面積略數,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以1,650,000元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並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幣17,335元。倘逾本院所定10日期限仍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