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委任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安富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魏啟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3號 原 告 安富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啟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委任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