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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曹庭毓

原告
新安起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富美
被告
誼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煉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6月2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 年6月23日合法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附卷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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