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3號
- 原告
- 新安起重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富美
- 被告
- 誼達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煉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6月2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 年6月23日合法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附卷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