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曹庭毓
- 當事人新安起重有限公司、誼達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3號 原 告 新安起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富美 被 告 誼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煉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6月2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111 年6月23日合法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附卷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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