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2 日
- 當事人曾麗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41號 上 訴 人 曾麗娟 吳麗花 伍天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萬3,732元(上訴人曾麗娟、伍天壽部分)、117 萬3,420元(上訴人吳麗花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為2萬0,359元、1萬9,023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曾麗娟、伍天壽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2萬0,359元、上訴人吳麗花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1萬9,023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郭廷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