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姚貴美
- 被告丁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琮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 代理人 韓智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兆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11 年度訴字第407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1,951元【計算式:占用土地面積42.8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5,900元=681,951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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