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楷柏投資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楷柏投資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秋文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興利太平洋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佳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