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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01號

返還代墊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黃梅淑

反訴原告即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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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昇永
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反訴被告即
原告
黃建華
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律師
複代理人
孫皓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反訴原告於訴訟繫屬中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9條固定有明文。惟除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外,反訴部分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觀同法第77條之15第1項規定自明。查本件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不同,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7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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