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0 日
- 當事人張仲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75號 原 告 張仲英 何元佳 訴訟代理人 侯冠全律師 被 告 鄭楷翰 被告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禹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王禹潔、鄭楷翰(原告誤載為鄭凱翰)前任職於由原告張仲英擔任法定代理人及由原告何元佳擔任行銷長之亞果元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果元素公司),被告2人從亞 果元素公司離職後,於民國109年初,約同其他數名自亞果 元素公司離職之員工聚會,共謀內容不實之如附件之文章(下稱系爭文章),共同決定發表於PTT網站,而由被告王禹 潔於109年2月24日在其住處發表於PTT論壇網站之求職版, 系爭文章貶抑原告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並使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王禹潔應將系爭文章自PTT網站移 除。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張仲英、何元佳新臺幣(下同)各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㈣訴訟費 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二、被告抗辯略以: 系爭文章為亞果元素公司離職員工對於工作經歷之共同敘述,用以告知求職新人來亞果元素公司學不到專業能力及視角等情,且無不實情形,不至於構成侵害原告名譽。且原告遲至111年12月9日始提起訴訟,距離系爭文章之發表時間已逾2年,其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時效。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 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㈢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系爭文章為被告2人及數名不詳之亞果元素公司離 職員工所共同撰擬,而由被告王禹潔發表於PTT論壇網站等 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文章之網頁列印影本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至於原告主張系爭文章侵害原告名譽權,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名譽權損害賠償,須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致他人受損害,方能成立。亦即行為人須具備違法性、有責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2365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行為人之行為,如有阻卻違法事由存在時,其行為之違法性即遭阻卻,非屬不法。又「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刑法第311條定有明文。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 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從而,刑法第第311條不 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得採為審酌之標準(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2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按行使言論自由 是否因而侵害他人之名譽,應依法益權衡加以判斷。行為人之言論損及他人名譽,倘其言論屬事實之陳述,而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此外,可受公評之事,依事件之性質與影響,應受公眾為適當之評論,至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需就具體事件,以客觀之態度、社會公眾之認知及地方習俗等認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 第2469號判決意旨可參。經查,被告均為亞果元素公司之離職員工,而綜觀系爭文章內容,乃亞果元素公司員工以任職期間之職場環境及工作待遇之體驗及主觀感受所為意見表述。審酌原告經營亞果元素公司,該公司經營及管理方針、公司前景對於求職者而言均屬重要考量因素,而公司內部職場環境僅有實際在該處工作者始能知悉,公司離職員工將相關評論發表於關於求職之網路論壇,以提供潛在求職者作為是否應徵該公司之參考依據,應認系爭文章之言論與公共利益相關,屬對可受公評之事所為之論述及評論。而觀之系爭文章之論述內容,雖涉及對於「老闆」、「闆娘」之個人嗜好、行事作風、工作及經營管理能力、給予員工之福利待遇等方面,予以負面評論,惟系爭文章既與公共利益相關,難認係以損害原告名譽為目的所為之惡意詆毀,其用語或屬尖酸刻薄,惟仍與抽象謾罵之情形有別。而對於原告經營管理策略及給予員工福利待遇之負面評價,涉及個人知識、經驗及勞資立場之差異,縱其內容俱屬抨擊,仍無從認為係屬「不法侵害行為」,被告主觀上縱感覺受辱、不悅,亦需予以尊重。原告雖主張系爭文章之內容為不實,惟系爭文章係被告以自身體驗為基礎,就公司前景與員工薪資福利等事宜提出之個人見解及評論,以夾敘夾議之方法寫作,而表述對於公司制度或運作之看法,故系爭言論係著重於意見表達而非事實陳述;至於系爭文章述及關於老闆之嗜好,及老闆、老闆娘之言行,暨關於勞動條件依照勞基法最低限度及依老闆娘喜好調整等言論,縱以嘲諷口吻為之,亦不能逕認原告之社會評價將因此受到貶抑,無從認定被告係出於損害原告名譽為目的之侵權行為。綜上,原告主張被告以系爭文章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而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王禹潔移除系爭文章,並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慰撫金,即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王靜敏 附件 標題 (代po)Adam Elements International Co 發表時間 民國109年2月24日 文章內容 這間爛到覺得必須分享不然對不起列祖列宗。千萬不要應徵。 ○產業類別:其他電信及通訊相關業,商品以蘋果為主的周邊 ○產業描述:電子通訊/電腦周邊 ○員工:50人 ○公司地址:台北市○○區○○路○段00號2樓 以下是目前這間公司近況以及我自身工作經驗: ○PM電商營運人員:以國內電商為主,近期要拓展國外電商,但部門主管是專案管理出身,沒經驗,所以也不清楚怎麼推國外電商;行銷長是老闆娘,沒有行銷背景,完全沒有任何做行銷的概念,想幹嘛就幹嘛,因為兼管門市,所以不時也會干涉電商活動內容;老闆就是整天玩自己的遙控飛機,聽某嘴,大富貴。老闆及老闆娘對電商的概念就是實體通路剩下的就往網路上丟,沒有實際經營策略,或是策略會說變就變看我七十二變。 ○ 薪資部分:低到炸,再說一次低到炸,面試的時候還會給你畫大餅,講的好像是恩賜的機會,還會跟你說你每個部門run看看,公司再看你適合哪裡。不把專業當專業的最佳寫照。重點是因為各部門主管對於專業也不是很懂吧!面試時說好試用期過後調薪,三個月到薪水沒動,主動問還怪沒有系統提醒到職三個月的機制,最後又再用各種理由說表現不到不給調。 104上寫年薪13個月,但不代表年終一個月,因為這一個月是指三節加起來的數字。 端午:未滿一年,0.25個月除以365,再乘以到端午為止的到職日。 中秋:未滿一年,0.25個月除以365,再乘以到中秋為止的到職日。 年終:未滿一年,0.5個月除以365,再乘以到尾牙為止的到職日。 三節禮金:就是上列那樣 請自己判斷有沒有 公司旅遊: 無(老闆畫大餅的時候會提,但沒有實際實行過) 加班費 : 無 → 遲到一分鐘扣一分鐘的錢,晚走一分鐘,公司謝謝你的貢獻。例如:你9:33分到公司,扣三分鐘的錢,18:45分下班,就是不會多給你。台灣公司好像很多這樣,想勞檢嗎?闆娘說她認識律師喔,好怕怕,好像全台灣只有她認識律師一樣。 ○上下班固定→遲到會扣薪,晚走....員工守則說有加班費啦,但.... ○出差外派:不需出差(原本寫在出差費的拉上來這邊寫) 公司每年會參加幾個國外展覽,除了國外業務外,當然只有老闆跟闆娘去呀,公司出錢坐商務艙去好多好多地方,替公司找好多好多機會賺錢錢,好棒。為了表示重視,闆娘會親自規畫行程及預訂飯店,只是規劃的是參展後跟老闆出遊的行程,還有自己住的飯店,員工則是住 Airbnb。闆娘生日願望還是只想坐商務艙環遊世界呢!好小的願望! ○出差費:NA ○其餘條件:一切依照勞基法最低限度還有加上一點老闆娘的喜好調整後的員工守則 ○事假、病假、喪假、婚假 ○勞健保、勞退提撥 、團險、旅平險 ○ 部門聚餐 ○ 慶生會 ○員工在職訓練 →這個部分呢,剛進去是說會到個部門訓練,但真的接觸之後,發現各部門主管連自己的專業都不太熟悉了,更別說要訓練你了(笑。 ○員工購物優惠→讓你買一些退貨品跟瑕疵品。 >>>好~再來就是介紹一些集合許多同事彙整的事實和案例:<<< ·電商主管專案管理出身,PM主管體育背景出身,行銷長闆娘車展主持人出身。可以說是大雜燴的在經營公司,PM訂價不懂策略,行銷做出來的東西比學生專案還糟。去看他們官網,雜亂無章,風格每一頁都迥異。請每位主管去上一下專業的課好嗎??? ·前員工爆:公司之前規定上班時間是9:00-18:00,半小時彈性時間,有位同事家裡住比較遠,早出門所以都9點就到了,為了不要太晚回到家,所以他18點左右下班,明明時數都足夠,只因為老闆看他都六點下班,覺得他不夠努力,就把他fire了,太神奇了亞倫。 PM部門和行銷部門開整天的會,literally整天,完全沒有效率也沒有決策能力,非常有趣,而且決定出來的事情,會讓你驚訝,請問今天你會是在開啥…毀 闆娘不懂行銷,覺得做一些圖丟上網、價格給他打下去上募資平台就是行銷,整天只會在募資平台賣東西,幾百萬就沾沾自喜,無疑是隻井底之蛙。我建議闆娘好好思考一下,對你現在的工作,應該要怎麼樣主動用積極的態度去精進自己的專業能力,不是念念莊子就可以「莫若以明」的,貽笑大方罷了。 PM主管因為自己的背景相當弱,所以相當感謝這間公司給他機會留在這邊當主管,所以喜歡當老闆的護國忠犬。對自身品牌有自信當然是必要的精神,但主管已經異常對公司品牌到達自戀、自負的地步,而且聽不進去負面的建議,所以你只要會拍馬屁,就可以活得很好。老闆在員工聚餐的時候稱讚其他公司老闆說『只要有小三的老闆都很厲害』,還怕闆娘聽到,我是聽不太懂啦,分享給大家聽一下。 行銷主管兼監察人闆娘會在下午就開始在休息區滑手機聊天,請員工去幫忙接小孩、切水果、熱滷味、送貓看醫生等等的事情,讓你的工作嵌入生活,多元化你的視角。 小故事:有一天,闆娘年幼公子去摩X漢堡買東西,然後結帳完後,小公子說『哎呀,我忘了報統編,媽媽說只要出來吃飯就都要報統編』,孩子啊,你真是個小幸運。 給大家的建議:千萬不要來這間公司,千萬不要來,真的很可怕,除非你要來當闆娘的旺旺,然後學不到任何東西,以後去別間公司只會跟不上社會,無法學到該專業應該要有的能力跟視角,然後就卡在這間公司。還要聽什麼都不懂的雌性韓總指手畫腳,只要是離開這間公司的人都沒有好話,也很後悔,而且問題都是同一個查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