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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79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周裕暐

原告
鈞皓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鏡名
被告
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馬翠花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0,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4,460元,扣除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3,960元,本院乃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以111年度補字第73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1年11月24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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