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高偉文
- 法定代理人許慧玲
- 原告安圭拉商創星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人
- 被告蔡明陽即福隆驛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明陽即福隆驛站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安圭拉商創星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95,4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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