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2 日
- 當事人劉穅樺、王晨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1號 原 告 劉穅樺 訴訟代理人 盧佳宏 被 告 王晨星 王衡星 張家棟 張均綸 虹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廖素霞 被 告 趙君智 趙君毅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趙君豪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二十分於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提出坐落基隆市○○區○○段○○段000○號建物(即基隆市○○區 ○○路0號地下室)暨其坐落基隆市○○○○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得與其他區分所有建物析離而單獨分割之證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1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坐落基隆市○○ 區○○段○○段000○號建物(即基仁愛區仁五路8號地下室)暨 其坐落基隆市○○○○段○○段000○000地號土地,究否得與其他 區分所有建物析離而單獨分割,尚欠明確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再開辯論,並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30日上午9時20分於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原告應向本院提出坐落基隆市○○區○○段○○段000○號建物(即 基仁愛區仁五路8號地下室)暨其坐落基隆市○○○○段○○段000 ○000地號土地,得與其他區分所有建物析離而單獨分割之證 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