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劉穅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穅樺 訴訟代理人 盧佳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晨星、王衡星、張家棟、張均綸、趙君豪、趙君毅、趙君智、虹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30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參見本院110年度補字第538號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6,002元,倘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