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森旺餐飲有限公司、魏皓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7號 上 訴 人 森旺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皓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敬格間因111年度訴字第77號給付違約 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