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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7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林淑鳳

上訴人
森旺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皓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敬格間因111年度訴字第77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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