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土地通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弘貿貨櫃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方洋洲、欣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張登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2號 原 告 弘貿貨櫃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洋洲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被 告 欣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登金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通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 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袋地通行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揆諸上開判例意旨,應以原告所需通行之土地、建物(如原告起訴狀附表一所示),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定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5日內查報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土地、建物,因通行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如新北市瑞 芳地政事務所111年6月24日複丈成果圖原告方案編號134⑴、 136⑴、136⑵部分(下稱原告方案),所增之價額(應提出專 業鑑價機構之鑑定報告書),並以起訴狀附表一所示土地、建物因通行原告方案所增之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以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扣除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後,自行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