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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周裕暐

原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顏孝辰
被告
華宏聯運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劉淳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58,35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1,984元,經本院以111年度勞補字第45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送達於原告訴訟代理人之住所,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參諸前揭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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