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09 日
- 法官陳湘琳
- 法定代理人黃文程
- 上訴人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6萬4,8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萬3,274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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