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委任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安富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魏啟育、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曾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安富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啟育 被 上 訴人 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曾勤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委任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