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安富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啟育
- 被上訴人
- 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曾勤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委任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