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2 日
- 當事人何俊郎、安聯汽車修理股份有限公司、徐志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5號 原 告 何俊郎 訴訟代理人 蔡聰明律師 被 告 安聯汽車修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20日下午4時,在本 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再開辯論理由:原告主張基於「連帶保證人」之地位代被告清償廠房租金之債務,惟僅提出李長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簽收單,其請求權依據有疑,有再行調查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郭廷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