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呂金發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金發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紳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尊易 受 告知人 生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小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0萬元,應徵 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66,16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