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金發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紳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盛尊易
- 法定代理人
- 受 告知人 生園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小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0萬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66,16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