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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曹庭毓

上訴人
即原告
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金發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紳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尊易
法定代理人
受 告知人 生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小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0萬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66,16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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