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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8號

瑕疵擔保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曹庭毓

原告
沈振興
訴訟代理人
黃教倫律師
被告
葉麗華
訴訟代理人
蔡家豪律師
被告
東勝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崇銘
被告
蔡宜芳
被告
聯弘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銘聰
被告
宋秉峰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瑕疵擔保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13日上午11時於本院民事第九法庭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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