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鼎泰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雅萍律師(臨時管理人)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大中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建邦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500,000元(計算式: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每月再給付之金額262,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之10年即120月=31,500,000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433,80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