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3 日
- 法官李謀榮
- 法定代理人曾勤
- 原告陶威中
- 被告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羅律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號 原 告 陶威中 被 告 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勤 被 告 羅律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其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2項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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