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官徐世禎
- 法定代理人郭健利
- 原告欣合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欣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健利 代 理 人 陳子操律師 複 代理人 許世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 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 國110年8月23日登載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 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均於111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張雅婷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銀行基隆分行 欣合實業有限公司 109年4月18日 2,916,865元 MIC0000000 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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