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0號
- 聲請人
- 欣合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健利
- 代理人
- 陳子操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世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年8月23日登載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均於111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銀行基隆分行 欣合實業有限公司 109年4月18日 2,916,865元 MIC0000000 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