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徐世禎

聲請人
欣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健利
代理人
陳子操律師
複代理人
許世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年8月23日登載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均於111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銀行基隆分行 欣合實業有限公司 109年4月18日 2,916,865元 MIC0000000 支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