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王慧惠
- 法定代理人陳慶成
- 原告達威應材有限公司法人、呂雯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達威應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成 代 理 人 呂雯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0日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民國110年度司催字第79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 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9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4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 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張景欣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35號 編號 發 票 人 受 款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① 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達威應材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基隆分行 110年12月18日 236,845元 MIC0000000 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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