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6號
- 聲請人
- 吳永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登載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36號 編號 發票人/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世榮運輸有限公 司 李世展 第一銀行哨船頭分行 110年11月30日 18,060元 NA0000000 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