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吳永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吳永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登載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 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陳柏宏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36號 編號 發票人/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世榮運輸有限公 司 李世展 第一銀行哨船頭分行 110年11月30日 18,060元 NA0000000 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