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0號
- 聲請人
- 協欣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海鋒
- 訴訟代理人
- 李柏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0日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民國110年度司催字第61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40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① 協欣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七堵分行 110年3月15日 200,000元 RD0000000 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