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協欣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李海鋒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協欣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海鋒 訴訟代理人 李柏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0日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民國110年度司催字第61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 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1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姚安儒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40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① 協欣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七堵分行 110年3月15日 200,000元 RD0000000 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