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王慧惠

聲請人兼兼上一人
代理人
蔡晉暉
蔡騰龍 之
法定繼承人 蔡晉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7日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蔡騰龍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本院以民國111年度司催字第8號裁定公示催告;後蔡騰龍雖於111年5月19日死亡,然聲請人乃蔡騰龍之法定繼承人且未拋棄繼承,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於111年4月13日,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號裁定公示催告(下稱系爭公催裁定),並於111年4月21日公告在案;後蔡騰龍於111年5月19日死亡,而聲請人則係蔡騰龍之法定繼承人且未拋棄繼承;又系爭公催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7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此悉經本院職權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4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證券字號 股數 001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1000 002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1000 003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1000 004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1000 005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1000 006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1000 007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1000 008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1000 009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1000 010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1000 011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1000 012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1000 013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1000 014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1000 015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1000 016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1000 017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1000 018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00000-0 1000 019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00000-0 1000 020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00000-0 1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